【注意事項】
(1)符合學雜費減免資格者,每學期均須提出申請。
(2)僑生、外國學生及陸生不得申請。
(3)同時符合就學優待減免、弱勢學生助學金或政府提供之各類助學金申請資格者,只能擇一申請。
(4)申請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學雜費減免者,家庭年所得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220萬元。
(5)延畢生及休學、轉學重複減免之年級學期者不得辦理,包含轉學前原就讀學校年級、學期,五專
4、5年級比照大學1、2年級。如於學期初辦理休退學,請主動告知,以避免復學因重複減免,損失一次
減免機會。
(6)進修學士班學生依修習學分數收取學分學雜費,確切減免金額於加退選課程結束後依所修學分數計算
及更新,請同學記得加退選課程結束後於學生資訊系統確認註冊費明細。
(7)需辦理就學貸款者,請盡早並依序先完成減免申請且確認繳費單已扣除減免金額後再辦理
就學貸款,避免因金額超貸,而需再次至銀行更正貸款金額。
(8)請於完成就學優待減免申請2-3個工作天後,於學生資訊系統確認註冊費明細已有「學雜費減
免金額」,再行列印註冊單繳款。
(9)學校審核為初審,教育部為複審,如其中發現不合格者得立即取消減免資格並追繳,請同學
務必切實遵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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