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由師長代表十三人,學生代表十二人,合計二十五人組成,其中任一性別委員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學生申訴辦法第3條)
⊙師長代表:分由法律學院推選教師兩名(應屬不同性別)、其他各學院各推選教師一名(與該學院學生代表應屬不同性別)、共同學科暨通識教育中心推選教師一名、教育研究所推選教師一名,及由幕僚作業單位推薦心理學者專家一名,由校長遴聘組成。本會委員師長代表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學生申訴辦法第4條)
⊙學生代表:由各學院各推選學生一名,本校學生會、進修部學生聯誼會、研究所學生聯誼會各推選學生代表一名,由校長遴聘組成。(學生申訴辦法第5條)
⊙幕僚單位:學生事務處
⊙服務窗口:學務處學務長室蔡連裕 組員,電話:04-23590482,04-23590121分機23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