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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教育部106年3月6日臺教綜(五)字第1060027044號函辦理。有關學校護理人員用藥規定,請依下列說明辦理。
說明:
學校應依「學校衛生法」、「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及「各級學校健康中心設施基準」(以下簡稱本基準)規定,提供緊急傷病處理:
(一)一般用藥:如為事故所致傷害,且可即時處理之傷口,由學校護理人員(以下簡稱校護)評估後先予處理,如經處理後評估仍須經醫師診治之情況,則請受傷者前往醫療機構處理,並完成通報與記錄。
(二)緊急用藥:依「護理人員法」及本基準辦理,校護可依個案情況給予適當之緊急救護處置,並立即聯絡醫師。
(三)特殊用藥:傷病學生(童)如有需協助服藥、換藥或注射針劑之情形,而將藥品帶至學校請校護協助,校護可依本基準第6點規定(如附件),由個案原診治醫師醫囑執行醫療輔助行為。
依教育部來文及相關規定,本校衛保組用藥原則,說明如下:
傷口換藥係屬醫療輔助行為,依法需經醫師診療並開立醫囑,才能由學校護理人員執行。若有常規換藥需求者,需至校外看診後請醫師開立醫囑(非診斷書,內容需包含看診日期、就醫者姓名、換藥方式、藥品名稱、換藥頻率等,且蓋有醫院/醫師章)本組護理師將依其藥品及醫囑,協助執行傷口換藥,緊急傷病處理不在此限。非急性外傷且未開立醫囑者,衛保組無法提供傷口換藥服務。
衛生保健組(Health Center)服務項目
活動剪影
- 106-1體適能
- 106-1揪團減重
- 106-1專題講座-輕鬆找回自癒力
- 106-1基本救命術
- 106-1健檢說明會
- 106-1健康博覽會
- 106-1健康促進分享會
- 106-1 健康步道趴趴走
- 106-1性教育(含愛滋病防治)宣導活動
- 106-1健康天使志工
- 103學年第1學期基本救命術訓練
- 103-1活力體適能
- 103學年第1學期餐廳人員衛生講習
- 103學年第2學期大一心肺復甦術
- 103-2活力體適能
- 103學年第2學期餐廳人員衛生講習
- 103學年第2學期基本救命術訓練
- 104學年第1學期基本救命術訓練
- 104-1活力體適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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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學年第2學期大一心肺復甦術
- 104學年第2學期餐廳人員衛生講習
- 104-2活力體適能
- 104-2基本救命術訓練
- 104-2健康天使志工團研習
- 104-1健康天使志工團研習
- 104-1健康天使志工團